我是一农村女青年,去年和一王姓男青年按照习俗订婚,订婚后才发现他的脾气很暴躁,稍有不顺就对我又打又骂。无奈之下我提出退婚,他说退婚也行,但必须把彩礼及衣物,订婚时花费的酒席钱一分不少的还给他,且还得赔偿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我想问一下,他说的这些我必须退还吗?
答:你的情况涉及的是解除婚约后彩礼处理的问题,你所说的订婚,在我国一种风俗习惯,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因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
具体到你的情况,就符合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因为男方给予你彩礼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既然现在结婚已经不可能,则这种并非出于真实意愿的彩礼给付就应当退还。至于一些衣物,特别是你意见穿用了的,如果不是特别贵重,可以视为馈赠不予返还。至于男方提到的酒席钱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你们可以协商处理。至于精神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不用赔偿。
婚姻是一个人的重要问题,你应该慎重处理,建议你们心平气和的协商,尽量和妥解决。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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