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过程中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2009-10-19

案情简介:甲承包一项工程,雇佣乙为其工作,一日在工作中乙不慎从高处摔下,致踝骨及腰椎多退处骨折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2万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甲仅支付医疗费,其他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由甲赔偿乙总损失的70%。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身体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作为甲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并导致残疾且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甲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乙的主张。但法院认为乙在工作中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减轻了甲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乙自己承担剩余的30%。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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