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边界争议,起诉法院被驳回
2002年5月20日,某县李庄村刘某以其承包的土地上被相邻承包土地的吴某在其中打了口机井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机井所处的位置持有不同意见,刘某认为吴某的机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吴某认为机井是他打的,但没有打在刘某的土地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过法庭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测量,双方对测量的起始点发生争议。无法进行测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吴某打井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双方对丈量土地的起止点发生争议无法确定土地的权属。所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先向有管辖权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处理。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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