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 2009-12-03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批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它们的犯罪后果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都是由火的焚烧所造成的。

但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1、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失火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而放火罪并不以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就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3、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不同。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放火罪的主体;而失火罪只有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失火罪只能由过失构成;放火罪则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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