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卖无名氏事故赔偿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 2010-02-25

 车卖无名氏事故赔偿责任谁负

      2008年6月的一天,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无名氏驾驶的轿车在蒙山路与兴发路的路口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无名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的车主系葛某,后葛某转卖给曹某,曹某又转卖给田某,田某称其于2005年又通过网络卖给无名氏。该车系报废车辆,几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请示的批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连环购车;葛某和曹某既不支配车辆也不在该车运营中得到利益,葛某、曹某不应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但对于被告田某是否承担责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田某,其在2004年11月将车卖给他人,卖车时车辆未到报废年限,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该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是无名氏。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其既不支配车辆也不在该车运营中得到利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虽称已于 2004年11月将轿车转卖给他人,刘某也在诉称中提到田某转卖的事实,但该表述是基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构成对赵某转让汽车事实的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请示的批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该案中田某虽然主张已于2004年11月将轿车转卖给他人,但未提供买车者的具体值息,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仅能证实赵某有转让汽车的意图,但对该汽车是否转让、转让何人、是否交付等均不能证实,因此作为是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汽车转让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的,被告田某对汽车已经转让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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