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七年多的时间,该部法律的施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广大农民具有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该法第二十条确定了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用法律的形式将承包关系确定下来,有力地保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是笔者在近年的法律服务实践过程中,发现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此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
我们必须充分肯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农村土地承包长期不变,对于稳定广大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起了积极的作用。
土地是农业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讲,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前,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政府对农业一直非常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和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从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1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到1993年,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国家及时作出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同年,国家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对此予以确认。1997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和1998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至此,中国九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法律保障。
概括起来,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方面,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法在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以及获得补偿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维护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重要方面;二是确定了较长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至七十年。而且该法还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承包期长于本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这样使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具有了可操作性;三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合同形式,作为债权关系加以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排他性的物权关系加以调整,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一种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加大了对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对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几年来,在该部法律的调整下广大农村土地承包户在稳定的制度环境下组织生产经营,充分发挥生产积极性,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确实得到了不少实惠。但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某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承包地侵犯承包户权利的情况还经常出现,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对待承包土地问题上随心所欲,擅自收回承包地,极大损害了承包户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也引发了许多承包经营权诉讼;还有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不均衡现象,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解决人地不均衡矛盾的相应配套措施,诸如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给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就业条件、完善承包户间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的政策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确实有效的法律指导,承包户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等往往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形式或签订的合同不完整不合法等,在发生纠纷时找不到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及流转过程中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从而引发关于土地承包、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等等。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防范和解决类似矛盾和纠纷首先应加强农村普法宣传,以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结合五五普法最后一年和六五普法的有利契机,借助新闻媒体和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确实让广大农民学到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关于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相关规定,真正的将法律运用到农村土地承包等农业生产当中去。其次,建立农村法律事务指导办理机制,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合法有效的运用法律从事民事活动,将农村法律事务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方面法律事务规范化。再次,建立健全农村法律纠纷调处机制,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指导思想,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制教育和宣传为宗旨,合理引导农民选择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化解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而稳定的重要一环。
总之,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范和调整功能就显得格外重要,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人地矛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伊永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