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强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发布时间 2010-08-05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交强险生效时间有时因案件的特殊性而存有争议,下面笔者结合案例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理解。
  2010年4月1日20时,王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王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本案事实并不复杂,特殊的是王某是2010年4月1日16时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确认,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也为当日16时,出保险单的时间是当日24时。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交强险是否生效产生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投保人将保费交给保险人,属要约行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出示收到保费的相关证明,应属承诺,至此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显然本案自2010年4月1日16时起已生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外,中国保监会2009年3月25日《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也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对保险单生效时间做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许多判例也以缴纳保费的时间作为合同生效时间。
  因此,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不应以保险公司是否出具保险单为准,而应以保险人作出承诺的时间来确定,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见解。(伊永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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