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10-09-03

帮工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李某受雇于甲自办小工厂工作,乙与甲是朋友关系,从事与甲相同行业,甲乙二人均未办理工商登记。2010年5月12日,因乙急需完成加工任务,随电话给甲,请甲将工人借用一人于自己帮忙,甲同意,安排李某到乙处帮工,当日,乙在工作时将左眼致伤失明。

  本案的法律关系:一、甲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二、李某因受雇主指派与乙之间形成帮工关系;三、甲与乙之间也同样存在帮工关系。

  本人认为,本案涉及李某选择起诉的问题,李某可以选择按帮工人身体遭受损害,起诉被帮工人乙;也可以按雇佣关系起诉雇主甲。本案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甲与乙对于李某所遭受伤害似乎都有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即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但是,对于李某只能得到能够满足自身损失的赔偿,不可能得到双重赔偿。

  一、李某可以直接以雇佣关系起诉甲。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受雇于甲,受甲指派为乙帮工,完全可以适用本条对甲提起诉讼。

  二、李某可以起诉乙。以上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本人只能谈一下自己的理解,我认为:第一种情况,如甲最终承担了雇主赔偿责任,可以向乙主张追偿权,因为乙是本案的受益者,与甲之间也是帮工关系,正是因甲与乙之间关系较好,才存在甲应乙要求派自己的雇员前往帮工,说白了,李某的行为完全是根据甲的意思来完成的,代表了甲的行为,因此乙作为受益者,从公平角度应对甲的损失承担适当责任。第二种情况,如乙承担了赔偿责任,反过来要求甲承担部分责任,似乎不妥。以上观点与大家共同商榷。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伊永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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