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相冲突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0-09-03

交通事故与工伤相冲突的问题

  2009年7月24日,蒙阴一公司职工刘某在上班途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伤势严重,其伤情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分析一下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兼得。

  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能不能重复享受。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情形中,单位还应该负责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善后处理事宜,诸如负责安排工伤职工及有关护理人员的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及补偿因交通事故给工伤职工带来的相关直接损失。至于其中可能有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合的部分,则可以在先期支付后再向交通事故的对方责任人追偿或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再从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中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在民事责任的追究上主要采取补偿的原则,民法设定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其惩罚功能,而在于其补偿功能,即力求使权利人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民事责任中,单位和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总和责任,相互之间是一种补充的关系。实际上,同一行为适用多种法律引发多种法律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在侵害人身权中,侵权人一般的侵害可能仅承担民事责任,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可能引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中也同时存在多种责任形式的竞合,此处即有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并存。这是因为同一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的规定,导致多种责任的并存,而这些责任是相互包容,可以同时并用的。这种竞合不同于责任竞合(如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权利请求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规范竞合时,权利请求人则可以要求不同的责任人分别承担处于竞合状态的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引发工伤问题亦属此例。

  所以,我认为当单位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完全可以兼得。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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