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基本形式,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责任是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
过错责任原则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注意区分。因为过错推定虽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形式,但是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在适用中不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减轻责任的情形的具体体现。
无过错错责任原则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注意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善辉 电话1358391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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