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0-12-09

为了4000元,损失了150000

  小王今年22岁,在某保安公司做保安,一天在驾驶单位摩托车巡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造成七级伤残,保安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十多万元,小王交通事故处理完后,保安公司向他追偿垫付的医疗费。

  小王咨询我们他是否应该归还医疗费。通过询问得知,小王的医疗费确实是保安公司垫付的,但是通过法院判决,医疗费全在对方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赔偿款已经到了法院。我们告诉他对于医疗费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保安公司有权要回垫付的医疗费。但是小王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的条件,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建议小王走工伤认定程序,向保安公司要求工伤待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小王的工伤伤残大约在五级或者六级,工伤待遇大约在150000左右。此时面临工伤认定时效即将过期。小王说自己不懂,要是委托律师得多少钱,要是按照标准收费,最少要7500元,鉴于小王的实际情况,经所里研究决定减免3500元,按4000元收取,给小王讲明利害关系后,小王仍以律师费过高为由没有委托。

  后来小王又来咨询我们,说保安公司起诉他归还医疗费,法院判决他归还并强制执行完毕,想委托我们代理提起工伤认定。其工伤认定早已过了时效,保安公司就是抓住了这一点,在小王的工伤认定时效过了期后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代付的医疗费,而小王的权利已经无法救济。

  当我们告诉小王他已经因过了时效,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后,小王懊悔不已。

  对于类似情况,现实中有很多。在此提醒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行使权利,以免过了时效使自己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永厚 电话:133550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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