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需要收集那些证据

发布时间 2010-12-09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及:病历资料和实物。

  病历反映了患者从就诊到发生医疗纠纷之日的整个治疗过程,所以,病历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关健。
  (一)病历资料: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是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住院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对于这部分病历,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实物:
  医疗纠纷中的实物是指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时候,对于输液、输血、注射的实物和药物采取的保全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韬  电话1335506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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