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中年妇女急匆匆的走进了我们律师事务所。据该妇女说,她1988年结婚,结婚的时候由于丈夫不到法定婚龄,便用别人的名字登记结婚。现在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有了外遇,他现在想离婚丈夫不同意,她将丈夫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类似这位中年妇女的情况,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都存在,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身份证制度刚刚推行,很多不到结婚年龄的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早结婚的的目的,便想方设法用别人的名字和户口登记结婚。
那么这类人当婚姻走到尽头时究竟该如何才能离婚呢?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 应认定原被告的婚姻有效,判决离婚。
二、 应认定婚姻无效。
三、 应变更被告,列结婚证上面的人为被告。
四、 应以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收缴结婚证。
对以上四种观点,笔者将逐一论证。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原被告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获得结婚证是违法的,如果确认其婚姻有效,等于确认了违法行为有效,支持了违法行为,而且使重婚率上升,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并不在此四种情形之列,认定婚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第三种情形,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同意并共同到场,而这种情况下结婚证上的人并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登记也不是他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其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同样是支持了违法行为,造成重婚率上升。
对于第四种观点,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由于没有相应的结婚证明予以证明,法院应认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法院可以诉讼主体的名称不符而裁定驳回起诉。此类案件属于行政登记行为瑕疵,应以行政程序撤销登记并收缴结婚证。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应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撤消后,当事人可以对同居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发会 电话:13869924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