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按现价赔

发布时间 2011-02-20

房屋质量有问题,按现价赔

  张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随与开发商交涉,希望退房并赔偿损失,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争议,张先生提出按房屋现价赔偿,而开发商只同意退还购房款,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现价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目前我国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镇化建设促使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购房,使房地产市场处于供、销两旺的局面。然而有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规操作,偷工减料,使所开发的房地产质量不合格,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上述案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对非主体结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责任 。

  同时《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户,自己的房子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给不法开发商以打击。

                           (胡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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