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 2011-02-20

  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理解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修改后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本条修改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去掉了原法条中的“违法”二字;二是强调了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修改去掉“违法”二字,使得国家赔偿的原则不再是过去的违法原则,而是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从而扩大了赔偿范围,这是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无论是违法还是具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违法”不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强调及时赔偿主要是针对目前大量赔偿案件执行难,造成滞压的现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伊永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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