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其用途是:(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2)奖励超比例安置就业的单位及时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3)有偿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5)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方法为: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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