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3日中午,杨先生驾驶刘先生的轿车,在开启车门下车时,遇邓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杨先生开启的车门与邓女士相撞,造成邓女士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女士的亲属将杨先生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赔,经审查,杨先生具有驾驶资质,但是刘先生的车没有购买交强险,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呢?
分析如下:,被告杨先生驾驶被告刘先生所有的轿车,其停车开启的车门与邓女士所驾车相撞,造成邓女士受伤死亡的后果,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刘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使得受害人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法定赔偿,故被告刘先生应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12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由肇事司机杨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邓女士死亡使其亲属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支付五原告赔偿金155608.2元。被告刘先生支付五原告赔偿金12万元。
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李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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