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跌入窨井致残,谁来赔偿?
2010年3月10日,王某晚饭后外出散步,被路边正在施工的电缆线绊倒,跌入路边的窨井中,王某多处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觉得冤,平白无故正走路被绊倒,身体受罪经济受损,遂咨询律师想讨个说法。
律师经充分了解,得知该电缆线系**电信公司所有,当时是**公司正在为**电信公司进行电缆施工。律师认为**公司在城市道路上施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王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电信公司作为委托施工单位,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设施的管理单位,没有在窨井井口安置井盖,对王某的受伤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不成,王某遂委托律师代理,以**公司、**电信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开庭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王某受伤是因施工人的侵权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人是责任主体,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局不是电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权责统一,谁所有、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并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和山东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由设置人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对因维护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局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王某将我局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电信公司答辩称,本案的发生系典型的多因一果所导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人行道窨井无井盖及施工中的电缆这些外在因素,以上三个因素同时存在,相互结合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所以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电信公司作为电信业务运营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承揽施工,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没有关联性,王某将*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同意**电信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庭经审理查明,**电信公司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由**公司为其实施一电缆工程。2010年3月10日**公司下午收工后,施工人员将电缆线一端放进路边的窨井中,另一端固定在电线杆上。当晚王某步行经过此地时被电缆线绊倒,跌入路边的窨井中,造成王某受伤。同时查明,事发路段路边的窨井没有加盖井盖。
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公司进行电缆施工时,将电缆线一端放进路边的窨井中,致使王某被绊倒跌入窨井中,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电信公司委托**公司施工,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城公共道路及设施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因事发路段路边的窨井没有加盖井盖,也是造成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采纳王某代理律师的以上意见,但是认为**公司施工虽然是受**电信公司委托,但二者之间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在行走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观察路况不仔细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王某的损失虽然得到了赔偿,但王某的代理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走路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路况,确保自身安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发生。万一发生事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注意保护证据,尽可能的保留证据,以保证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张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