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农村妇女,2002年与邻村青年王某自由恋爱,同年6月,我们双方根据农村习俗订婚,订婚时男方给我10000元彩礼。2003年10月1日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2004年春节过后,男方外出打工一直未归,2008年5月10日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我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我是否应当返还男方以上彩礼?另外我听说夫妻双方分居超过二年就自动离婚,是否有这个规定?
伊永厚律师: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这是目前我国一种传统习俗,男方在订婚时自愿给女方现金和财物等彩礼,在法律上具有赠予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三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种情况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结合以上规定,你们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除非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你10000元彩礼钱导致他生活困难之外,男方无权要求你返还10000元彩礼。关于你提到分居二年自动离婚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你们双方即使符合以上条件也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如果你们双方就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必通过诉讼解决。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登录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网站咨询或与我直接联系,联系电话133550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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