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死亡谁埋单

发布时间 2010-11-17

儿童溺水死亡谁埋单

 

    某村一个年仅8岁的儿童和同村的小朋友在村小河里玩耍时,因当地镇政府在此施工时破坏了河道内一眼暗井的井盖,致使不幸溺水身亡。

    受害人的父母将镇政府、村委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父母承担主要责任,镇政府、村委会承担次要责任。

    近年来,由于河道采砂、修筑水坝致使未成年人戏水死亡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究竟承担多大责任,对此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能力受到限制,不具有认识危险的能力,其父母应该时时看管,小心照顾,如因看管不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虽然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但该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即使看护不当也不可能发生类似案件,管理看护职责明显低于对方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三、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类似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让其父母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现在年轻的家庭大部分都是独生子,父母对子女疼爱有加,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对于小孩不可能一直放在眼前看着,玩耍是小孩的天性,大人不可能也没有时间陪孩子玩耍,发生了这种事情,对于父母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如果再让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多父母从此一蹶不振,也有一些父母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聚众闹事,引起当地社会混乱。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类似问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界定监护人的责任,给死者及其父母一个公道和安慰。

                             (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发会  电话:13869924969)

 

 

 

相关内容
  • 安全生产事故,赔偿项目有增加 2009-12-02
  •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9-10-19
  • 雇佣过程中的损害赔偿 2009-10-19
  • 购车未过户发生事故仍应全赔偿 2009-10-19
  • 山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09-11-19
  • 车卖无名氏事故赔偿责任谁负 2010-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05-02
  • 无证驾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2010-08-05
  •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可否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2010-09-03
  • 地址:山东省蒙阴县蒙山路138号 (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过) 邮编: 276200  主任:魏善辉  电话/传真: 0539- 4271877  4274920

     E-Mail:weishanhui002@163.com   版权所有: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8103960号  技术支持:蓬豪网络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