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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三

发布时间 2008-11-06

问:律师你好,我在县城一纺织公司的职工。2007年12月15日,我上夜班从事并纱时右小手指被挤在机器里,严重受伤。住院治疗时,公司光为我支上了医疗费。出院后右小手指严重扭曲,不能再从事原工作了。我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处理,领导要求我再回去上班,但赔偿问题公司只字未提。问一下律师,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工伤?我该怎么办?

张俐律师:你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及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死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就伤复发的。

像你说的情况应当属于第14条第(1)款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首先,你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权利的首要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时限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这种情况,因你单位在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你必须在一年内(2008年12月15日之前)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工伤认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评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评定,是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最后,等评出伤残等级后就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国家对各项待遇的支付标准和数额都有明确规定。你这种情况,你现在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评残,评残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如还有疑问,请登录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网站:www.sdhmls.com或者直接与我联系,联系电话:13583988148。祝你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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